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标识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Zhejiang Sig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ZS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建设规范》省级地方标准等规定,由浙江省从事标识设计、标生产制造、标识安装、标识材料及设备标识教育研究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行业自律、公平竞争”的基本方针,努力发挥“政府帮手、企业代表、市场代言”的积极作用,推进标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标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合业内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共同构建标识行业生产制造、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交流平台,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升标识行业综合实力,促进标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浙江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176号白云大厦1幢11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及时把握行业发展动态,客观的反映行业发展现状,积极推动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和技术支撑。

(二)组织承担、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科研课题研究,提供论证、调研等专项技术服务,协助开展行业内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评审活动。

(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研制,配合开展产品检测、标准咨询、体系认证等服务,推动标准化成果的开发与应用,提高标识行业标准化水平。

(四)组织开展会展、会议、研讨会等学术及技术交流活动,建立网络信息平台,促进国内外企业合作,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标识行业的专业化、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五)在全行业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横向联合,加强相互协作,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推动本行业的产业升级、应用普及和市场繁荣。

(六)组织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进行国内外行业间经济技术交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方式的设计活动,交流经验,传播信息,促进专业建设和标识事业的发展;

(七)组织开展行业竞赛、评比、评奖活动,表彰奖励行业内在设计、制造、工程、管理、研究等领域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

(八)代表行业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九)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十)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整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十一)建设信息网络平台等,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研究和制定行业行为规范。

(十二)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三)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团体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及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果在1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团体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也可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九)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做出决定;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合的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方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十六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可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六  本团体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七  本团体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人;
二十八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十九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你,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三十一  监事会的权力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测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