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的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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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我省渐入高温季节,为保障职工在高温期间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要求,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相关规定,采取轮换作业等方式,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二、依法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发放标准,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其中: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7、8、9月)。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职工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三、落实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应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职工数量及作业条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强化劳动者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

四、广泛开展关爱行动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清凉送关爱”活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组织高温作业人员参加健康体检。

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组织开展高温防护健康知识培训,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障工作是现阶段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是确保社会经济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广大用人单位要坚持生命至上,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浙江标识行业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浙江省标识行业协会

2024年7月15日

2024年7月25日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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