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标识协会自律公约
浙江省标识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省标识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规范标识行业行为和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标识行业可持续发展,维护本行业的社会声誉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和保障全省标识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本着自愿参与和受约,共同维护标识行业市场秩序的原则,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的办会宗旨,结合本省标识行业实际,浙江省标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制订《浙江省标识行业协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旨在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标识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凡是本协会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标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杜绝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破坏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和损害同行的商业信誉和服务信誉。维护同行业利益,维护行业声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偷工减料,不搞价格欺诈,反对故意压价、垄断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诚信经营,质量为本,用户至上。杜绝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确保标识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不泄露、不滥用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十条 加强协会成员间的交流合作,取长补短,协作共赢。
第十一条 支持协会各项工作,接受协会监督指导。
第三章 监督与执行
第十二条 协会对各会员单位进行考查,对先进会员单位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鼓励会员单位之间相互监督,同时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协会将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公示社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2024年1月6日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浙江省标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公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浙江省标识行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浙江省标识行业协会
2024年1月6日